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勘探開發事關國計民生。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實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增加國家推動礦產領域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建設的規定;增加國家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
為完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保障礦區生態修復效果,草案二審稿增加礦區生態修復應遵循的原則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增加規定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專門聽取礦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見;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考慮到有的市、縣礦業活動較少,對于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不宜作統一要求,草案二審稿將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單列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狀況和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規劃。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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